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
債 權 人 其東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債 務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片語■(支付日期)
■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
按■片語■(利息)
計算之利息,
並■片語■(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