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480號
債 權 人 金吉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茂盛
代 理 人 黃福雄
律師/邱玉萍律師/陳慶鴻律師
債 務 人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堯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