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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6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023號 債 權 人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雲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台北市蒲公英弱勢族群暨就業發展 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社團法人台 北市蒲公英弱勢族群暨就業發展協會營業所設於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1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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