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38號
債 權 人 御翔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若喬
債 務 人 周婉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其中陸萬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貳萬元整,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