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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德豪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和 債 務 人 新北市私立慈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意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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