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60號
債 權 人 漢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君憲
債 務 人 源元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登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叁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