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蔡奇璋
債 務 人 維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木曜
人
債 務 人 李自揚
債 務 人 李勝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零
捌佰壹拾叁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