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57號
債 權 人 永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興
債 務 人 龍城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伍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