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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02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246號 債 權 人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勝 債 務 人 正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壹仟叁   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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