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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09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50號 債 權 人 岱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債 務 人 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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