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50號
債 權 人 岱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怡雯
債 務 人 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