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09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陳志青 債 務 人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魁元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鈴 債 務 人 陳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貳仟伍佰   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