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陳志青
債 務 人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魁元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鈴
債 務 人 陳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貳仟伍佰
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