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34號
債 權 人 巴可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連賜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汪道容、于柏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道容、于柏成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一
、被
繼承人于永昌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
繼承系統表。二、命
查報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文件及所
有繼承人最新戶謄。債權人已於102 年10月16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