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01號
債 權 人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其全
債 權 人 台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林
前列釔得企業有限公司、台泓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王聖舜
律師
債 務 人 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翁文琳
清 算 人 黃玉美
清 算 人 翁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釔得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玖
佰零柒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泓有限公司給付伍佰叁拾肆萬玖仟貳佰
貳拾伍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