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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26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01號 債 權 人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全 債 權 人 台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林 前列釔得企業有限公司、台泓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債 務 人 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翁文琳 清 算 人 黃玉美 清 算 人 翁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釔得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玖   佰零柒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泓有限公司給付伍佰叁拾肆萬玖仟貳佰   貳拾伍元,及自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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