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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33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47號 債 權 人 盛林窗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盛 債 務 人 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捌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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