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47號
債 權 人 盛林窗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煥盛
債 務 人 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捌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