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430號
債 權 人 精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亮光
債 務 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玖仟零玖拾
叁元,及其中叁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及其中肆拾肆萬玖仟零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