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08號
債 權 人 力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皇勳
債 務 人 泰山景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冠傑
人
債 務 人 許重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捌
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