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245號
債 權 人 信一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雄
債 務 人 翔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泰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捌萬陸仟捌
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