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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65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 債 權 人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芳 債 務 人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債 務 人 鄭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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