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
債 權 人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傳芳
債 務 人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債 務 人 鄭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