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046號
債 權 人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芳榮
債 務 人 林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
佰陸拾玖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