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84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債 權 人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強 債 務 人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