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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92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245號 債 權 人 合成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忠 債 務 人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貳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肆仟玖佰零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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