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245號
債 權 人 合成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嘉忠
債 務 人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貳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肆仟玖佰零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