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078號
債 權 人 宇德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崇信
債 務 人 政展剛鐵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曾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捌萬捌仟柒
佰伍拾捌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