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46
號
債 權 人 廖素玲
債 務 人 立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于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壹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