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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32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212號 債 權 人 鈦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美 債 務 人 澤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貳   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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