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272號
債 權 人 維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