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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32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272號 債 權 人 維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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