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647號
債 權 人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慧蘭
債 務 人 綺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合昌
債 務 人 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合昌
一、債務人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二、債務人綺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
。
三、債務人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綺騰有限公司應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