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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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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債 權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創意有限公司及葉玟君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葉玟君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葉玟君並非本案 之債務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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