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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債 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代 表 人   Paul Hsieh住台北市○○路○段○○○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紘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正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翰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謝諒謙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務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Victor Hsieh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務 人   謝諒獲 以上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心 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紘采有限公司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謝諒謙,債務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 事務所、謝諒獲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參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時,並未合法表明債權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 日發函 通知債權人應補正:具狀更正正確債務人稱謂(債務人並非 聲請人),並提出債務人謝諒獲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稅籍資料 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提出債權人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 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 事),並詳列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債權人地址等事項。 二、債權人於102 年2 月21日合法收受通知後,迄未提出完整 當事人及(或)法定代理人資料,且債務人並非本國國民或 本國團體,並無國內住居所,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不合,顯不應准許。債權人應另行透過訴訟程序辦理。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參見送達證書、民事(3 )補正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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