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債 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世界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事務所
代 表 人 Paul Hsieh住台北市○○路○段○○○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紘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正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翰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權 人 謝諒謙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務 人 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Victor Hsieh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 務 人 謝諒獲
以上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心
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紘采有限公司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謝諒謙,債務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
事務所、謝諒獲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參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時,並未合法表明債權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 日發函
通知債權人應補正:具狀更正正確債務人稱謂(債務人並
非
聲請人),並提出債務人謝諒獲
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稅籍資料
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提出債權人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
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
事),並詳列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債權人地址等事項。
二、債權人於102 年2 月21日合法收受通知後,
迄未提出完整
當事人及(或)法定代理人資料,且債務人並非本國國民或
本國團體,並無國內
住居所,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
不合,顯不應准許。債權人應另行透過訴訟程序辦理。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參見送達證書、民事(3 )補正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