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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0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 債 權 人 博億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衣記 債 權 人 呂坤堂即富通工程行 債 權 人 璞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雯 債 權 人 立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債 權 人 巽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源 債 務 人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博億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坤堂即富通工程行給付伍拾貳萬壹仟壹   佰玖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璞城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壹佰柒拾玖萬肆仟   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立躍企業有限公司給付貳佰貳拾伍萬壹仟   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巽盛有限公司給付柒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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