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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 債 權 人 七彩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虹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台富寶資訊有限公司、何鳴展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富寶資訊有限公司、何鳴展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10日內補正1 、補聲請費用500 元( 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 及司法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參) 。2 、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狀 底章。3 、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多少計算與利息起算 日。(聲請狀漏列附表)4 、債務人間是否負連帶責任?債 權人已於102 年3 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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