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更字第14號
債 權 人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建發
債 務 人 余保燕
債 務 人 余蘇玉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