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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 債 權 人 陳繼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于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 二、請提出于昌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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