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
債 權 人 陳繼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于昌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
二、請提出于昌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法定
代
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