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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孟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2位,其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本件申報債權期間內提出之債權計算書利息計算方式係以 年利率18%為計息基準(見卷第80-86頁),且債權人良京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前於102年8月26日所編造債權 表後無異議,債權表所列系爭債權數額業已確定,有該債權 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卷第120-127、137頁),是以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數額業已確定並予敘明。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見卷第384頁),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 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 為1期,第1-72期清償新台幣(以下同)12,097元,每年2月 再增加還款3,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888,984元,清 償成數15.3422%(算式:12,097×72+3,000×6=888,984 ;888,984÷5,794,372=15.3422%)。該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6月4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 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此有103年4月11日更正債 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 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7-312、389-418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九久通運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資料 及該公司出具之在職服務證明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2頁 、150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 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 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888,984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113,100元(見本院卷第257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 資所得收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0、101年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17、219頁)。另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1,270 元,有卷附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1 日陳報狀可佐(見卷第249頁),惟債務人已將保單解 約金分72期提列為清償金額。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九久通運有限公司擔任遊覽車司機, 每個月固定薪資30,300元,年終獎金固定發放6,000元 ,此外無其他津貼,並提出該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 102年1月份至103年22月份薪資表影本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50-156頁、265-272頁及第381頁之訊問筆錄), 並與九久通運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最近一年 度薪資發放明細(101年7月至102年10月,固定薪每月 30,300元;非固定薪即年終獎金,服務滿一年者年終 獎金6,000元)領取資料相符,準此,債務人提列每月 薪資暨可得支配數額應堪採信。債務人現租屋於新北 市○○區0000000000000號卷第77-81頁之租約 ),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033元(包含個 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 本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 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 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 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用 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884費元後,其個人消 費性支出有膳食費4,500元、日常生活費1,000元、通 訊費739元、水電費600元、天然氣400元、交通費1,20 0元、房租4,000元、未成年子甲○○(98年08月23日 ,見102年消債更第115號卷第59頁戶籍謄本)扶養費 4,710元(見號卷第261-264頁電信費、水電天然氣等 繳款收據證明),共計17,149元,債務人配偶甲○○ 並到院表示其原先在銘傳大學擔任助教近五年期間, 每月約有37,000元收入,去年因未續聘近期可能會轉 至補習班工作,目前尚有積蓄可支應部分家用(見卷 第381頁訊問筆錄),故債務人與配偶共同分擔家用及 子女扶養費應堪採信;是以,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低 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12,439 +12,439÷2=18,659】,惟核其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必 要,支出金額亦為合理,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0,300元, 加計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1,720元分72期每期多增加 157元(11,720÷72=157),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 活支出18,033元後,每月提出12,097元於履行更生方 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並願將每年 領取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即6,000元),於扣除年 節必要支出後,另於每年2月份額外增加還款3,000元 。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 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加計部分年終獎金,提出九成以上金額 用以清償債務【算式:(30,300+157-18,033)×72 +6,000×6=930,528;888,984÷930,528=0.96】, 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 之能事。 (四)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難認其已盡 力清償、有無兼職收入、配偶尚未有工作方案有無履 行可能云云。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 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 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自 不得以清償金額之多寡,作為認定債務人是否盡力清 償、更生方案是否盡公允之唯一標準,且如上述,債 務人已簡化各項開支、盡力清償,而債務人之薪資若 干,亦有前開薪資資料可憑,債務人配偶亦到院就家 用分擔提出說明,債權人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由應無足 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88,984元 │ │2.總清償比例:15.3422%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 │ 72期,第1-72期除了每年2月份外每期清償12,097元,104年至109年每年2月份當期│ │ 清償15,097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 │ 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 │ 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 │ 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 │ │ 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104年-109年 │ │ │ │ │ │分配金額(除│每年2月當期 │ │ │ │ │ │每年2月份外 │分配金額 │ │ │ │ │ │) │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90,787 │75,298 │1,025 │1,27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928,403 │142,437 │1,938 │2,419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84,839 │28,358 │386 │482 │ │ │公司 │ │ │ │ │ ├──┼────────┼─────┼─────┼──────┼──────┤ │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283,584 │43,508 │592 │739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甲○(台灣)商業│90,535 │13,890 │189 │2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26,494 │34,749 │473 │590 │ │ │公司 │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57,242 │131,520 │1,790 │2,23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84,045 │58,921 │802 │1,00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32,694 │127,754 │1,738 │2,170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九久通運有限公司│60,000 │9,205 │125 │156 │ ├──┼────────┼─────┼─────┼──────┼──────┤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56,102 │146,687 │1,996 │2,49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499,647 │76,657 │1,043 │1,3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 │ 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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