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08號
聲 請 人 羅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健民
相 對 人 傅凱豐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
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
爰
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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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5008號│
├──┬───────┬───────┬───────┬───────┬──────┬───┤
│編號│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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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7月8日 │100,000元 │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5日 │067527 │ │
├──┼───────┼───────┼───────┼───────┼──────┼───┤
│002 │102年7月8日 │100,000元 │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06753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