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德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長興
非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相 對 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曹育瑋
相 對 人 曹永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安、
曹育瑋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002 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
之票面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
提出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
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
發票日
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號判例
意旨
參照。
經查,本件本票票號0000000 發票日關於年部分
記載為中華民國10年,
惟發票人曹永安係民國00年出生、發
票人曹育瑋係民國00年出生、發票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為民國83年5 月31日,此有發票人之
戶
籍謄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稽,自無可能於民國10
年簽發票據,是
系爭本票因記載不清致無法辨識確定之發票
日期,
揆諸前開說明,應屬無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至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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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1年4月26日 │105,000元 │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0000000 │ │
├──┼───────┼───────┼───────┼───────┼──────┼───┤
│002 │101年4月26日 │100,000元 │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0000000 │ │
├──┼───────┼───────┼───────┼───────┼──────┼───┤
│003 │ 10年5月26日 │90,000元 │101年7月10日 │101年7月10日 │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