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簡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木 相 對 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通知終止工程承攬合約書律師函及退郵 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