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祥
相 對 人 亮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
已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2年10
月31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44839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
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