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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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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之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祥 相 對 人 亮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2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 已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2年10 月31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44839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 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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