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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振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呂能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代 理 人 王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2 8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 第228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保證債務 存在及聲請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新臺幣750 萬元,由本院10 2 年度訴字第514 號確認保證債務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 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 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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