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廖素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業經
鈞
院以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91號准予辦理在案,故請求退還假
扣押之
擔保金新臺幣100 萬元
云云。
二、
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
準用第104 條第1 項
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
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
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
經查,聲請人於
聲請狀並未敘明本件請求發還擔保金之依據
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
以新北院清民事圓102 年度司聲字第337 號函通知聲請人於
7 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4 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然聲請人仍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