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廖素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立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鈞 院以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91號准予辦理在案,故請求退還假 扣押之擔保金新臺幣100 萬元云云。 二、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1 項 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 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 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並未敘明本件請求發還擔保金之依據 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 以新北院清民事圓102 年度司聲字第337 號函通知聲請人於 7 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4 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聲請人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