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鄭淑惠
相 對 人 江陳宗
江宗綬
江慈璜
吳簡玉雲
林秋陽
相 對 人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展
相 對 人 林玉葉
曾芝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
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3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
之一,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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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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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3,869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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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補繳裁判費 │ 15,642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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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鑑估費 │ 6,000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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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9,950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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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1,900元│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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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87,3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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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7,361元×10%=8,7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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