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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諾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玉 相 對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佰 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經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97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30,898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 │包括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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