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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興宏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樺 被 上訴人 連有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神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萬9,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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