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興宏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景樺
被
上訴人 連有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神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萬9,1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