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103號
原 告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淵崇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為被告
提供
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
兩造前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議定,由原告
承
攬被告「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舍空間
暨設施改善工程」中
之輕隔間及天花板工程,預估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8,
930 元,
惟採實作實算方式計價。其後原告即依約進行各項
工程,
迄至101 年10月29日全部完工,經被告驗收後,由被
告代表林名輝於101 年11月5 日簽字確認無誤,總工程款合
計為3,206,076 元(未稅),含稅後金額則為3,366,380 元
。因
系爭工程係按進度付款,故原告
乃於各階段工程完成,
並經被告驗收後向被告請款。被告雖陸續兌付款項2,289,61
3 元,但其後被告開立之元大銀行支票:㈠票號AF0000000
,票期102 年2 月28日、面額25萬元。㈡票號AF0000000 ,
票期102 年3 月20日,面額25萬元,卻均陸續發生跳票,原
告迄今未獲兌付。被告尚積欠如聲明所示金額之工程款,雖
經催討,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間系爭工程契約
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併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及附件1 份、工程請
款確認單2 紙、統一發票4 紙、支票2 紙、
退票理由單1 紙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
告之主張,
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7
6,767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2 年3 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第390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