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麒璋
訴訟
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千綺律師
被 告 築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威霽
被 告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已將
系爭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陳幸吉、陳濱、陳桐涵、陳李阿
樣等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由第三人
陳幸吉承當訴訟等語。
二、
按「
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
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
者而言。
三、查
本件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係
由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具狀主張因被告順揮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施工不當及被告築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督不周
,於102年1月11日造成原告共有之上列土地下陷,應成立
共
同侵權行為,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賠
償,足見本件係以侵權行為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訴訟
標的並
非上列土地之
所有權。則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由
第三人陳幸吉承當訴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