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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麒璋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千綺律師 被   告 築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威霽 被   告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將系爭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陳幸吉、陳濱、陳桐涵、陳李阿 樣等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由第三人 陳幸吉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 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 者而言。 三、查本件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係 由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具狀主張因被告順揮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施工不當及被告築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督不周 ,於102年1月11日造成原告共有之上列土地下陷,應成立共 同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賠 償,足見本件係以侵權行為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訴訟 標的並非上列土地之所有權。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由 第三人陳幸吉承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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