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
代理人 古沼格
被
上訴人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友信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21號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3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