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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被 上訴人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友信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21號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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