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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立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伍元,尚有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 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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