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永捷裝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玉玲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馮彥婷律師
被 告 世界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枝全
被 告 寶順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
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
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
文之要件有:㈠、須被告為2 人以上;㈡、須數被告之住所
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以內;㈢、須無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
第19條之共同之
特別審判籍。
申言之,共同訴訟之
普通審判
籍,僅於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共同特別審判籍適
用時,方有其適用之餘地;若有共同之特別審判籍,即不再
適用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規定,而應由該共同特
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亦規定
甚明。
二、
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世界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管委會)承租世界經貿中心地下2 樓C56 號倉儲(以下簡
稱
系爭倉儲),
惟因被告管委會僱用被告寶順室內裝修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順公司)更換消防閥體維修泡沫系統
主制水閥時,造成系爭倉儲淹水,其所存放之貨物毀損滅失
,依
共同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情。惟因被告管委
會址設新北市汐止區,被告寶順公司址設臺南市,侵權行為
地在新北市汐止區,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20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第15
條第1 項規定,以侵權行為地新北市汐止區之法院即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