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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琳 上列上訴人金契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呂連嘉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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