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 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