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   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