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9號
原 告 楊劉秀珠即天訊電子工程行
原 告 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
代理人 彭文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被 告 微盛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豫根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