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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9號 原   告 楊劉秀珠即天訊電子工程行 原   告 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彭文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微盛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豫根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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